政府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
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有:
1、拆迁知情权: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或拆迁人或拆迁实施人处了解:拆迁人、拆迁实施人、项目性质、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政策、拆迁方案等情况。
2、评估异议权: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权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及评估报告的客观、合理性提出异议,并可就评估报告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补偿安置选择权: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符合政策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选择等面积房屋调换。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还有权选择拆迁人提出的其他协商方案补偿安置。集体土地上的拆迁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被拆迁人还有权选择异地自行建房。
4、合理补偿权: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获得房屋(包括装修)、搬家补助、设备迁移、临时安置等补偿;被拆迁房屋为非居住用房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还有权获得停业损失、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补偿。
5、法律救济途径:
被拆迁或承租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向区、县房地产局申请裁决。对拆迁人或拆迁实施人不依法或不依照其承诺给予补偿,安置或不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区县房地产局裁决不服或对政府有关部门的强迁决定或强迁行为不服的,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提出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对政府部门就动迁所作的其他行政行为提出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有权对其他动迁过程中所发生的民事侵权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拆迁人的分类:
(1)公有房屋产权人。
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房屋,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为公有房屋所有权人。国家的房屋的所有权人有一般包括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产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房屋,其产权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产权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房屋,属于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登记在该单位的名下,由该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属于由指定的或者授权的单位管理的,由该被指定或者授权的单位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集体所有的房屋,产权登记在该集体所有制单位名下,由该单位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城市集体所有的房屋,是该集体的财产。
(2)私有房屋的产权人。
依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私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个人所有或者数人共有的用于自己使用或者出租的房屋。私有房屋由该房屋的所有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类房屋的产权人包括公民所有的房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所有的房屋是指产权属于外国人、无国籍人一人所有或者数人共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这些房屋由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由代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3)其他所有权人。
其他的所有权人是指产权不属于公有也不属于私人所有,而是该产权属于其他所有权主体所有的房屋,在我国,这些房屋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有的房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有的房屋、外资企业所有的房屋、外国企业所有的房屋、股份制企业所有的房屋等等,这些所有权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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