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在法律上,一些土地得不到保护,因为它们在确权之前都是国家所有。如果这些土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征收情况,当事人将无法获得相应的补偿,自己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因此,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当事人应该将这些土地进行确权。
在法律上,这样的土地得不到保护,因为在确权之前,这些土地都是国家所有。若在使用过程中,有遇到征收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自己的权益的得不到保障。所以,为了自己切身的利益着想,一定要将土地进行确权。
未确权土地的权益问题
未确权土地的权益问题一直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则由村务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村民行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历史原因、政策调整等原因,一些土地的权益并未得到明确。这些土地被称为“未确权土地”。
对于未确权土地的权益问题,我国政府一直持积极态度,致力于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加强对未确权土地的保护和确权工作。例如,2019年我国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对未确权土地的确权工作进行了详细部署。
同时,我国政府还加大了对未确权土地纠纷的解决力度。例如,2020年我国政府公布了《土地权属登记条例(草案)》,旨在规范土地权属登记行为,解决未确权土地纠纷问题。
虽然我国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来解决未确权土地问题,但未确权土地的权益问题仍然存在。一些投资者和开发商利用未确权土地进行开发,给农民带来了不少麻烦。因此,对于未确权土地的权益问题,我国政府仍需继续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未确权土地的权益问题一直是我国土地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虽然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未确权土地的权益问题仍然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仍需继续加大改革力度,积极推进土地制度改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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