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不确权不利于强化物权保障以及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无法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农民无法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不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面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
一、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原因有:
1、土地承包权不清。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户间的纠纷可以归结为承包权不清引起的经济纠纷。
2、
农民缺乏维权意识和法律知识。在生活实践中,大多数农民不熟悉土地流转的方式,大多采用口头协议形式,缺乏必要的书面形式。
3、行政干预、权力滥用侵蚀农民利益。很多农村土地纠纷产生是因为村级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的权力滥用,损害农民利益
。
4、管理机制不健全。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的解决方法是:
1、
明晰产权,协调利益关系。明晰的产权关系和产权各项权能主体权利义务范围的明确界定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前提。
2、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完善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制度,制定合理可行的农地补偿标准。
3、加强对失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增强其再就业能力。
4、
进行适当的就业安置,稳定承包关系。
二、草原承包经营权是指
草原承包经营权一般是指,能够承包草原进行经营的权利。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是一种,证明能够拥有承包经营权的证件。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也是一种不动产权力。它的法律称谓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收益权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独立财产权形态。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如何处理
农民拥有法律赋予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定承包期限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法调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对没有具体法律、政策为审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人民法院应从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出发,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对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将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外出务工农民请求收回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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