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再次流转,但经政府批准,应当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论土地使用权的分配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法律批准,在土地使用者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也就是说,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是经国家批准可以无偿、不受限制地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应当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期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期限不受限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年限没有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搬迁、解散、注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国家无偿收回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可以依法转让。由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无偿收回,依法转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确需划拨的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建设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租赁、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能转让、租赁、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租赁、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书,可以由当地政府转让和补办的,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转让、出租、抵押所得抵减出让金。未经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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