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后辞职的劳动者是否给予补偿工伤认定后辞职的劳动者也应当给予补偿,经治疗后伤情相对稳定,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主要补偿方式为:医疗费、一次性伤残津贴、一次性就业津贴(根据受伤职工所在省工伤条例确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贴(根据受伤职工所在省工伤条例确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期间工资及工资、伙食补贴、护理费等交通费,相关法律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有特殊情况,用人单位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疾病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提出申请的,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认定工伤的,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因工负伤,经治疗伤残,伤势相对稳定,影响劳动能力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和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评定,共分为十级,其中以一级最重,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因工负伤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伤残,享受以下待遇:
(1)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7级伤残为13个月工资,8级伤残为11个月工资,9级伤残为9个月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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