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的表现形式如下: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9、非正式法渊源类别。
一、行政法适用从旧兼从轻吗
我国法律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在《立法法》第九十三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简述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如下: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3、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4、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5、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6、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7、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8、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9、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10、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11、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12、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13、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14、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15、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1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17、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有哪些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另外,需要注意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规定而制定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2、地方性法规,即地方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其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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