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律的表现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7、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8、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
9、非正式法侓渊源类别。
一、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在: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二、我国的行政法规由谁制定
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行政方面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就是说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民族区域自治原则包括
基本原则是:1、祖国的统一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2、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实行自治权的原则。3、保持民族团结的原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做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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