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尚未正式成立之前,是有可能形成劳动关系的。在此期间,倘若劳动者已经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单位或者出资人应当依法给付劳动报酬、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以及承担相应赔偿金。尽管未成立之公司的股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然而若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那么设立过程中的公司将无法获得民事主体地位及诉讼主体资格,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虽然有效,但仅由发起人享有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一旦公司正式成立,便会继承发起人在设立过程中所进行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当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署合同时,该发起人须独自承担相应责任。然而,若公司在成立后对该合同进行确认,或者实际上已经实际享受了合同权益,那么合同相对方在知晓此事实后,有权选择向公司或该发起人主张权益,但一经选定,便不得再行更改。以下是关于未成立公司合同责任承担的具体情形:首先,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待公司正式成立后,原则上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然而,若公司能够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发起人当初签订合同并非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且合同当事人亦明知公司并非合同的实际当事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发起人仍需承担合同责任;其次,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署合同,但公司最终未能成功设立,那么该发起人必须承担合同责任。若其他发起人因这份合同获取收益,导致合同相对方蒙受损失,那么合同相对方有权向其他发起人追偿。当然,合同相对方也应对此负有部分责任,因为他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最后,若发起人为设立公司而以个人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发起人应独自承担合同责任。若公司最终成功设立,且对发起人签署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公司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益或履行合同义务,那么合同的相对方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成为实际享有权益之人,自然也要承担起合同责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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