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对夫妻感情不和,在分居期间,妻子与其他男子同居,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女子林某与丈夫郑某婚后育有一双儿女,但双方因婚后摩擦不断,不得不分居。但分居期间,林某和另外一名男子同居。
3、2008年10月,林某以“夫妻之间性格不合且分居时间较长”为由将郑某起诉至修武县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其与郑某离婚。
庭审中,郑某称,妻子林某和自己分居后即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该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之间的感情,也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支付自己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林某、郑某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支持林某的离婚请求,但由于林某在离婚中具有重大过错,遂判决林某赔偿郑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全文30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