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预告登记适用的对象是“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协议”,目的是”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其功能在于限制所有权人一物数卖行为,确保由买卖合同等产生的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得以实现。其法理基础在于:法律保障公民的所有权,但由于经济环境和政策因素等变化,土地、房产对公民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且期待未来产生的物权变动对本人发生积极意义,法律是重要的利益衡平机制,应当确认这种物权变动对相对人的积极意义,从而保障物权变动效果。
房屋预告登记能否有效
房屋预告登记能否有效取决于以下情况: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房地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消除或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无效。
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房地产物权时,为限制债务人处分房地产,保护债权人未来取得物权而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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