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土地登记费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10元/宗
苏财综[1999]81号苏价房[1999]134号计价格[2002]1734号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11]79号苏价服[2014]49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财综[2015]1号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收,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2014年1月-2018年12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对于其他经批准免收可减半征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自收自支单位
10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差额管理事业单位
25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平方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用于生产经营的城镇私房
5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城镇居民住房(私房)
100平方米及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平方米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房屋登记费
住房
80元/件
苏价服〔2008〕167号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非住房
550元/件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定额收取。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第一条所列一个不动产权利事项的登记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视为一件。
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情形
(一)免收情形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二)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情形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因将夫妻共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变更为夫妻一方或双方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三)减半收取情形
1、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2、因不动产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4、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征收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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