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不动产登记政策全文阅读
时间:2023-05-10 16:43:27 2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16年6月12日起,在市区(不含江都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和职责

根据2014年12月6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扬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扬州市不动产登记局,隶属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承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职责。成立扬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工作。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类型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地役权等。

三、受理范围及地点

1.广陵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邗江区范围内原维扬区、新城西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2号楼A厅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联系电话:87961639、87961640,地址:文昌中路9号。

2.邗江区(原维扬区、新城西区范围除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在扬州市邗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联系电话:87896768、87896769,地址:邗江中路328号。

3.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及林木、草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登记事宜,由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另行通告。

四、从2016年6月12日起,市区各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正式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此前依法颁发的土地权利证书、房屋权利证书等不动产权证书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事项时,统一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

五、为更好地便民利民,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推进,将适时在相关地区和乡镇增加不动产统一登记窗口,并对相关窗口的受理范围进行调整,相关事宜届时由市国土资源局予以通告。

特此公告。

扬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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