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劳务分包中哪些情形是无效的?
时间:2023-09-08 11:10:20 6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有三种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首先,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其次,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违法分包”;最后,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因此,以上三种情形都会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首先,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其次,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违法分包”;最后,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

建 筑 工 程 劳 务 分 包 合 同 哪 些 情 形 无 效 ?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

2.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 承包人未按照法定程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4. 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进入工程现场实施施工;

5. 第三人超出施工范围和发包人同意的施工内容进行施工;

6. 第三人未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施工任务;

7. 第三人未交付施工成果,也未提交施工资料;

8. 发包人拖延或者拒绝接收施工成果。

因此,以上情形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关规定,有以下三种情形会导致合同无效: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违法分包”和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承包人未按照法定程序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以上情形下,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均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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