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讲述了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和要求,以及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需要满足的条件。同时,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还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最后,该段内容还强调了职业介绍机构需要是独立机构,并具备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需要具备3年以上的劳动人事工作经验,而主要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至少需要具备高中以上的文化程度。此外,他们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2、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办公及经营场所的房屋应是商业用房;(2)办公及经营场所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3)办公及经营场所如是租赁的,租赁合同期在一年以上。3、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或者非公司法人应当有5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2)合伙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3)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有1名以上的职业介绍经纪人。4、应当是独立机构,专门从事职业中介等职业介绍类业务。5、有健全可行的工作规范。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条件: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职业介绍经纪人数量要求
根据《职业介绍经纪人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需要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职业介绍经纪人。其中,公司职业介绍经纪人数量不得少于2人,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职业介绍经纪人数量不得少于1人。因此,根据该法规,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需要设立职业介绍经纪人,并且数量要求不同。
以上法规对职业介绍经纪人作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劳动人事工作经验、文化程度、专业培训和资格要求等。同时,还规定了开展职业介绍业务活动的场所和条件,以及取得营利性职业介绍许可的条件。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需要从事职业介绍服务的,应当依法设立公司、非公司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职业介绍经纪人,并符合相应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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