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法条第二十九条
时间:2023-06-09 22:34:01 2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解

1、以上几个法条为每年必考的内容,没有什么可讲的,务必准确记忆。

2、注意第29条的规定可排除第26、27条之适用,但不能排除第25条之适用。如一个怀孕的女工不得列入被裁减之列,但一个怀孕的女工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仍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分解

一般情形下需提前30日积极通知用人单位,但在第32条3种情形下得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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