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劳社失管〔2005〕2号宁财社(2005)11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宁政发[2004]212号)精神,鼓励和促进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现就本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在领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给予一次性奖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申请一次性奖励的在领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按规定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并营业;
(二)领取营业执照的当月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四)与户口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实现自主就业。
二、奖励标准
失业人员领取营业执照时,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为12个月及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为1000元/人;失业保险金剩余领取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标准为800元/人。
三、办理程序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领失业人员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区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上做就业记载,并及时进行系统就业状态更改。
(二)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领失业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到户口所在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奖励申请手续,填写《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奖励申请表》,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协议及复印件。
(三)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自接到在领失业人员申请后,通过多种方式对申请人营业、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一个月的跟踪考察后,于每月15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汇总,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四)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于次月通过银行发放。
四、有关要求
(一)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再次失业时,不再重复奖励。
(二)失业保险金及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于申请一次性奖励次月起停发。
(三)申请一次性奖励的在领失业人员,无法正常营业而注销营业执照的,自领取一次性奖励之月起6个月后方可申领剩余的失业保险金。
(四)奖励资金从市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一次性奖励的人员要加强跟踪考察,认真审核,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骗取一次性奖励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各区经办服务机构应从促进就业的大局出发,为申请一次性奖励的失业人员提供优惠服务和优质服务。
(七)各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意见。
(八)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与其它促进就业政策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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