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和财政局,市级各部门组织、人事(干部)、财务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条关于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以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关于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奖励表彰活动,严格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给予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奖励后的一次性奖金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金发放的原则
(一)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实行给予一次性奖金和其他待遇的奖励制度。
(二)根据公务员奖励办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1999〕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2号)和《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实行健康休养制度的通知》(渝人发〔2005〕108号)等文件规定,奖励表彰活动应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三)经市人事局审核并按程序报批或市人事局审批的奖励表彰项目,其获奖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金标准按本通知执行。除此之外由单位、部门、系统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一律不得发放奖金和奖品。
各区县(自治县)对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其获奖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金标准不得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二、奖金发放的范围
给予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奖励,其奖金发放范围只限于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
三、奖金发放的标准
(一)在国家关于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奖励的一次性奖金发放标准出台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奖励表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办发〔2004〕2号)规定的奖励金额发放标准继续执行,不得突破下列标准:
1.公务员获得嘉奖的,给予500元奖金;被记三等功的,给予1000元奖金;被记二等功的,给予1500元奖金;被记一等功的,给予5000元奖金;被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10000元奖金。
与市人事局联合开展的周期性系统综合性奖励表彰活动,其获奖个人给予1000元奖金。
经市人事局审核申报,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单项奖励表彰活动,需要发放奖金的,其获奖个人给予2000元奖金。
2.公务员集体获得嘉奖的,给予2000元奖金;被记三等功的,给予20000元奖金;被记二等功的,给予30000元奖金;被记一等功的,给予40000元奖金;被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50000元奖金。
与市人事局联合开展的周期性系统综合性奖励表彰活动,其获奖集体给予3000元奖金。
经市人事局审核申报,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开展的单项奖励表彰活动,需要发放奖金的,其获奖集体给予5000元奖金。
(二)对在突发事件中,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可以适当提高奖金标准。
四、奖金拨付的程序和来源
(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的项目,需要发放奖金的,由承办单位在立项申请中提出在年初部门预算、执行中财政奖金追加以及用单位其他资金统筹安排的奖金额度以及拟使用情况,经市人事局审核且会同财政部门审核资金来源并按程序报批后,由承办单位提交市领导批示,或者市委常委会议纪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连同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奖励表彰活动的请示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奖励表彰事项申报表》等材料,按照规定审批的渠道落实奖励资金。
(二)经审核审批与市人事局联合开展的周期性系统综合性奖励表彰项目,由承办单位在部门预算或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财政不另行安排奖励经费。
(三)给予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奖励年度奖励,按规定需要发放奖金的,由单位在部门预算或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按规定的奖励标准发放,财政不另行安排奖励经费。
各区县(自治县)可以根据上述原则,对奖励经费来源作出规定。
五、工作纪律
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给予公务员及公务员集体奖励后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凡未经人事部门审核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财政不拨付活动经费。
擅自发放奖金的,由财政按已奖励金额扣减承办单位下年度相关经费。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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