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临时救助审核受理条件有哪些
1.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2.授权委托录入厦门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且核对结果符合临时救助标准的。
二、厦门临时救助审核办理依据
1、《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集民(2016)7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
第四条临时救助对象为本区户籍或在本区居住并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的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一、家庭对象。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因突发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子女上学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特别是困境儿童。其中本区户籍居民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给予临时救助;在本区办理居住证或暂住证满6个月,有固定住所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非本区户籍外来人员,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给予救助,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向市救助站申请救助。
第三章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请受理(一)依申请受理。(二)主动发现受理。第四章临时救助方式与标准第八条临时救助方式可采用现金与实物发放相结合,现金发放严格按照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支付到对象账户,必要时,对2000元(含)以下可直接发放现金。实物发放针对受助对象基本生活的需求,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第五章临时救助组织实施;第六章资金保障与监督。
2、《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5]249号)第二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和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认定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应当由户主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签署查询授权书,并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配合核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申请家庭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代为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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