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建意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
答:根据《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
问:建设部对于“建意险”有何最新的指导意见?
答:2003年5月23日建设部出台了建质【2003】107号文《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就全面推行“建意险”工作提出了最新的指导意见。问:“建意险”的投保范围是什么?
答: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在施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提供保障,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应当覆盖工程项目。问:“建意险”的保险期限是怎样计算的?
答: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问:“建意险”的保险费应由谁支付?
答:保险费应当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施工企业不得向职工摊派。
问:未投保“建意险”有什么后果?
答:在建工程项目是否投保“建意险”是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指导意见》规定:未投保的工程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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