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广告的范围,即广告发布的地域范围、广告受众范围;广告的地域范围就是广告的传播范围,因发布广告的媒体不同,影响范围大不相同。如同一广告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橱窗等形式进行发布,影响范围大家心知肚明;
二是广告的内容,一般行业的促销广告与特殊行业广告的危害后果。如超市的促销广告和医疗机构的医疗广告。前者广告的受众是在正常心里的作用下作出的行为,一般是理性的,即便引发误导,无非是财产上的损失,危害不大。后者的受众是病患者和病患者亲属,是在受疾病折磨、痛苦煎熬的状态下受广告内容的引诱所做出的行为,引发的后果不仅是财产性损失,而且往往是伴随着精神上的苦痛;
三是广告的客观后果,有直接证据因广告行为导致的财产性损失、人身伤害等事实的,理应承担应负的法律责任。四是根据《行政处罚法》中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处罚原则,鉴于新旧《广告法》的衔接,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可以搜集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证据,最大限度的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以下情形适用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四)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这条规定是基层执法解决当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有效途径。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具体适用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对违法轻微应当结合广告的媒介、受众范围、影响范围、广告性质、宣传文字的突出程度等情节进行认定;二是及时纠正应体现出主动性,自发性及对违法事实的认识程度。三是危害轻微或没有客观存在的损害。只要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应当适用不予处罚情形。
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与行政处罚都是法律的规定,是过罚相当原则的体现;三者均有一定的要件构成,只要执法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客观事实,收集、固定案件的证据,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无愧于心,无愧于法,无愧于职责,就是对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的最好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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