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作为维护广告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从1994年起在十余年的施行过程中起到了良好的作用。然而随着经济形势和经营环境的快速变化,广告法中的相关条文已表现出明显滞后的迹象。其中对于广告的界定,更是关系到整部法律的定位和调整范围。
现行广告法中的广告,系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这里,广告法将其调整范围限制在商业广告上,而一些具有广告性质的个人信息和公益广告却得不到广告法的调整。
我们在媒体上常见的征婚广告、招聘广告虽然不具有营利性质,但虚假信息一经媒体发布,其造成的社会危害绝不逊于海飞丝、玉兰油等化妆品夸大功效的广告。公益广告中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甚至新闻媒体等机构,常会以社会风尚为切入口,制作成公益广告,但在广告的最后,一般会打上发布机构、单位的名称。这就在事实上造成了广而告之的效果,从而模糊了公益广告和商业广告的界限。如果不将这类广告纳入广告法体系进行规制,就会为这些机构、单位进行营利性宣传提供机会。打着公益广告的牌子行商业广告之实,其中烟草品牌大打擦边球的问题早已为受众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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