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否能够规定广告宣传的范围?
时间:2023-07-06 21:00:39 1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宣传资料不能算做广告,但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被视为合同的内容,比如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没有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可以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虚假广告宣传从重处罚的情形

1、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受到处罚后,再次实施的,增加20%;

2、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增加20%的罚款额;

3、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增加20%的罚款额;

4、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罚款额;

5、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罚款额;

6、拒绝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实施地,抢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资料等,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罚款额;未采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罚款额;

7、无正当理由不按《询问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询问的,增加10%的罚款额;拒不接受询问,阻扰调查的,增加20%的罚款额;

8、不履行法定义务,经告知后仍然拒不提供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增加20%的罚款额;

9、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他人严重损害或者引起群体投诉的,增加40%的罚款额;

10、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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