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去劳动机构投诉
时间:2023-06-24 21:45:35 33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时,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具体可以投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类:

1、用人单位违反录用和招聘职工规定的。如招用童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等;

2、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如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3、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如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等;

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如超时加班加点、强迫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等;

5、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如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等;

6、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

7、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如不依法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

8、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法用工主体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

9、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职业中介有关规定的。如提供虚假信息、违法乱收费等;

10、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劳动能力鉴定规定的。如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11、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等侵犯其其他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

一、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8、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希望对您能有一定的帮助。投诉、劳动仲裁以及劳动诉讼等,都是劳动者有效维权的法定途径之一,可您不能忽略的是,这些途径都是以证据为垫基石的,没有证据说什么都没有。当您取证遇到困难时,建议您最好是及时的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及时的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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