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5投诉受理情况
当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投诉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时;发现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或发现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时,都可以拨打12315电话或当地消费者投诉电话。
消费者还可携带好购物凭证、商品质量检测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直接到经营者所在地区工商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工商所投诉举报。
不予受理投诉情况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
(2)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失或人身危害的;
(3)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
(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
(5)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或保证期限的;
(6)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
(7)经营者已经注销或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的投诉要符合以下条件:
(1)在所辖行政区域内;
(2)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
(5)未超出投诉期限;
(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7)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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