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计税依据:土地增值额=房地产转让收入-扣除项目2的金额。土地增值税计算:应纳税额=∑(各级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为销售而建造的普通标准房屋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者收回的房地产。(3)个人因工作调动、生活条件改善等原因将原住房转让自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不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税款减半。居住不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4)居民个人所有的普通住房,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5)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1994年1月1日前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者立项,并按规定投入开发资金的,自1994年1月1日起五年内首次转让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经政府批准开发年限较长的个人房地产项目,在上述五年免税期后首次转让的,免税期经地方财政、税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6)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和收益的取得,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不动产。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7)对于房地产投资,合资、参股、合营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为作价入股或合资的条件,将房地产转让给投资、参股的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上述房地产由投资方或合资企业再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设房屋,竣工后按比例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屋竣工后转让的,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合并过程中,被合并企业的房地产转让给被合并企业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8)个人之间交换自有住宅房地产,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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