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阿民初字第3123号
原告张其昌,男,70岁,汉族,无职业,现住所阿城市。
被告阿城市料甸满族乡南红村,所在地阿城市料甸满族乡。
第三人唐景财,男,60岁,汉族,农民,现住所阿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其昌与被告阿城市料甸满族乡南红村、第三人唐景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其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何静波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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