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第八村民组与周红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时间:2023-04-24 08:14:14 27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第八村民组。

负责人王敬杰,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侠,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169号。

委托代理人李战响,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白衣庙街6号。

委托代理人房永廉,周口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国峰,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第八村民组(以下简称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因与被上诉人周红侠、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川汇区万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负责人王敬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洪亮、被上诉人周红侠的委托代理人房永廉、李战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周红侠以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起诉川汇区万庄村民委员会、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28700元,后又变更案由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请求川汇区万庄村民委员会、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返还承包土地或支付土地补偿款,两个诉求有相互矛盾之处,且诉讼请求不单一不具体。对此,原审直接按土地土地补偿款纠纷进行处理,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孙永义

审判员张群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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