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第八村民组。
负责人王敬杰,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洪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红侠,女,1971年7月出生,汉族,住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169号。
委托代理人李战响,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白衣庙街6号。
委托代理人房永廉,周口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赵国峰,该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第八村民组(以下简称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因与被上诉人周红侠、原审被告周口市川汇区北郊乡万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川汇区万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负责人王敬杰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洪亮、被上诉人周红侠的委托代理人房永廉、李战响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系周红侠以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起诉川汇区万庄村民委员会、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要求支付土地补偿款28700元,后又变更案由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请求川汇区万庄村民委员会、川汇区万庄行政村八组返还承包土地或支付土地补偿款,两个诉求有相互矛盾之处,且诉讼请求不单一不具体。对此,原审直接按土地土地补偿款纠纷进行处理,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川汇区人民法院(2007)川民初字第06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川汇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水安
审判员孙永义
审判员张群阳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曹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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