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民生,男,193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牛青坡,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六组。
负责人郅海周,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郅应勋,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冯民生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芝田镇蔡庄村六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冯民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审判员崔峨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毛绍娟(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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