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东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金光,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滨洲市博兴县闫坊镇高度村农民,现住青坨农场。
委托代理人孙玉庆,男,汉族,退休干部,现住东营市广饶县城北环路34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北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守法,男,汉族,东营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现住该公司。
委托代理人:臧成文,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金光与被上诉人东营华城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2002年10月10日,东营市黄河口高粱纤维种植基地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孙相成在合同中签字。后孙相成向被上诉人交纳了部分承包费。2003年3月26日,孙相成将部分土地转包给上诉人。2003年5月15日,被上诉人以未全部交纳土地租赁费为由,书面通知东营市黄河口高粱纤维种植基地与孙相成解除2002年10月10日的土地租赁协议。后孙相成诉至原审法院,请求确认被上诉人告之其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无效,该案正在审理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审判员纪红广
二00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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