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到法院进行自诉,公安机关不会提起公诉。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侮辱案件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以及国家利益的案件,那么此时公安机关可以公诉。除此以外,诽谤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等都是自诉案件。
侮辱罪和强制侮辱罪的区别有什么?
(1)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侮辱罪侵犯的实质客体是抽象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而强制侮辱妇女罪所侵犯的客体除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外,还包括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
(2)两者的主观方面不同;侮辱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报复、嫉妒、泄愤的动机,目的是为了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而在强制侮辱妇女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填补空虚的精神,其目的性不是很明确。
(3)两者客观方面特征存在不同;侮辱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有时在客观行为表现上有着本质的区别。
(4)两罪的主体不同;侮辱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强制侮辱妇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女性只有可能成为此罪的共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四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但下列刑事案件除外:
(一)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二)自诉案件,但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三)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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