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值得注意的是,辞职申请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属于要约行为,对于劳动者发出的要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是劳动者
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辞职申请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并不是同一个概念。辞职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属于要约行为,对于劳动者发出的要约行为,用人单位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是劳动者行使法定解除权的行为,无需用人单位作出承诺,只要该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这两种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法》所指的“提前30日通知”指的是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而不是指劳动者提出辞职申请。具体是辞职还是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根据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而不是仅仅看名称。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为了解约企业的运营成本,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劳动纪律,这样在发生劳动纠纷的时候才不至于处于被动地位,同时也尽力争取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对于劳动者而言,则要尽量避免发生上述行为,同时可以尽量保存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劳动者辞职是否需要赔偿单位损失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在离职时没有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没有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没有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就不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并且,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劳动者离职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对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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