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包括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般的侵权责任承担上,原告应该证明存在侵权行为及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被告存在过错,在无过错责任承担中,则无需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特殊情况下存在举证责任的倒置问题。
民法典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对于侵权的举证责任,可分为一般侵权的举证责任和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一)一般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关于侵权的举证责任,构成一般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二)特殊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大多数是无过错责任,亦有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因此,关于特殊侵权的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担问题上与一般侵权责任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由于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告负举证责任的事项减少,不必再就被告有过错负举证责任;二是由于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被告的举证责任加重,即使是仍以过错为要件的侵权责任,被告亦要对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某些特殊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倒置,又进一步加重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在特殊侵权责任中,法律对免责的事由往往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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