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解除)】用人单位可以在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下列情形:
(1)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劳动合同因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效的,本法第26条(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在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导致在裁减人员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优先保留下列人员:
(1)与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有老年人或者未成年人需要扶养的
,在同等条件下,应通知被裁减人员并优先考虑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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