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享受的待遇如下:
1、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2、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医疗无力支付军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3、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优抚对象可享受哪些优抚标准
优抚对象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指战员);革命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役军人家属。
另外,根据有关规定,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国家也将他们纳入了优抚对象行列。
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革命残疾军人享受伤残抚恤;革命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补助,少数带病还乡、医疗生活困难很大的退伍军人也可享受定期补助待遇;根据上级政策,农村和城镇。无工作且生活困难的部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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