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劳动者的人事档案一旦丢失,往往只能补开就业关系证明,过去档案里存放的一些历史材料,包括奖励、处分和职称评定等原始材料已经无法补办。由此造成劳动者的损失,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赔偿损失。
扣住离职职工档案用人单位终审败诉
劳动者毕某办理合法手续离职后,原用人单位却擅自扣押毕某的档案,拒绝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原用人单位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将毕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由集体户转为个人存档。
2003年11月,毕某与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零时达公司财务部门主管职务,毕某的人事档案也自2004年7月8日起存放于零时达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
2005年8月,毕某提出辞职申请。同年9月,零时达公司人事行政主管在毕某提供的申请辞职签署单上签字,毕某申请辞职的预告期为两个月。预告期满后,毕某离职去其他单位工作,但其人事档案关系还一直保存在零时达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至今。
2006年3月,毕某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零时达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被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毕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零时达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零时达公司表示,毕某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存在,零时达公司也没有保管毕某的人事档案,故无法协助毕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建立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2005年9月零时达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为毕某签署的申请辞职签署单的内容,可以认定双方曾存在劳动关系。且毕某申请辞职的2个月预告期已届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实际解除。由于毕某的人事档案由零时达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保存,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零时达公司负有为毕某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的相关义务。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判令北京零时达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毕某的人事档案关系由该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开设的集体户中转为毕某个人存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条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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