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业主,可以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在实际工作中,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业主身份的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参与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物业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共11人,按照四个片区物业面积和套数综合确定的业主委员会名额如下表:
片区:群翠阁群芳阁九洲一期群苑阁九洲二期
面积:50470498003358012860
套数425590269105
委员数:4421
各片区的业主代表,作为各栋业主的委托代理人,按照本片区的名额,以书面、无记名方式在本片区业主代表中差额选举本片区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时,群翠阁群芳阁、九洲一期、群苑阁的业主代表,再分别各选举一名候补委员。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结果由居委会拆封、统计、公布。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
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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