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后,还债顺序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然后按照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普通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在企业破产清算后,还债顺序是一个重要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在清偿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的详细清单,包括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费用。其中,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费用,共益费用是指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对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
在破产清算期间,依照《企业破产法》对应付款进行偿还,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另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企业破产法》,在企业破产清算后,债务清偿顺序是非常重要的。破产费用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支付,包括破产清算费用和共益费用。共益费用是指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对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在破产清算期间,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之后,按照一定的顺序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和普通破产债权。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比例分配。此外,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章 国有资产监督 第六十七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通过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由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维护出资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章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十三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章 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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