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
时间:2023-05-05 11:00:56 24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适用范围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的项目用地;

(二)原经划拨,因改变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等用于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土地;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政府批复;

(二)挂牌出让申请;

(三)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四)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其他所需资料。

三、办理程序

(一)、前期工作

1、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2、土地勘测规划室出具收回地块的1:500地形图;

3、县规划局出具收回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4、委托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拟挂牌地块的地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5、县政府拟定挂牌地块的出让底价、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报县土委会、市土委会组审定;

6、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制定挂牌出让文件,包括:

(1)挂牌公告;

(2)竞买须知;

(3)宗地图;

(4)《竞买申请书》;

(5)《报价单》;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资料。

(二)操作程序

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组织挂牌出让工作。具体操作如下:

(1)在挂牌前20天向社会发出公告,挂牌公告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台和网站发布;

(2)在公告期内,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咨询、接受申请、审查,竞买资料;

(3)竞买人的资格经认可后,交竞买保证金,填写《竞买申请书》;

(4)公告期满后,开始挂牌竞价(挂牌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5)在挂牌期内,接受竞买人的报价,填写《报价单》;

(6)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审查确认最新报价后,更新竞买价格;

(7)挂牌截止后,根据报价结果确定竞得人;

(8)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9)在网站发布挂牌结果,并退回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

(10)国土局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出让合同的约定,收缴税费。

(三)后期工作

(1)挂牌结束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确认书》附本及有关资料,移交局用地股,完善手续;

(2)国土局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用地批准文件;

(3)竞得人按出让合同付清地价款及有关税费后,凭批准文件或收费凭据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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