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三点:第一,试用买卖约定由买受人试用标的物从而可以检验标的物。在一般买卖中,出卖人并无让买受人认可标的物的义务。
第二,试用买卖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试用买卖合同虽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是否生效则以买受人对标的物是否满意为前提。
第三,试用买卖合同与试用买卖预约合同也有较大区别同。在试用买卖合同中,在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经买受人试验认可标物后买卖合同生效。而试用买卖预约合同则为预约合同,买受人试用时买卖合同并不成立,买受人经试用认可标的物后,只是产生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
所以,在试用合同的适用期间内,虽然合同只是成立但未生效,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但是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在当事人对此期间的风险承担没有相应的约定时,就适用我国《民法典》交付主义的一般规则,由买受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转移的关系
(一)联系:
1、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实行交付主义,至于交付的意义前文已有交待。
2、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都以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的另有约定为优先适用。
由此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会同时导致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即财产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同时适用:法定一约定—交付这样的顺序规则。
(二)区别: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负担的转移有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应看到它们之间亦有诸多不同之处:
1、如前所述在标的物交付的情况下并不一定必然导致所有权的转移,但风险此时已转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当交付房屋于买受人使用的时候,若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则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但此时风险负担已于房屋交付买受人时转移到买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此时风险负担不转移,这里特别要指出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业主朋友们要注意在合同约定风险的转移时间,以避免不可预测风险承担的产生。
2、反之,还存在交付标的物时,财产所有权转移,但风险并未随交付而转移的情形。如: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由甲将怀孕母羊一只卖于乙,合同中约定在甲将羊交付之后,风险并不发生转移,只有待母羊产下小羊后风险才转移于乙承担即属此例。再如:甲向乙出卖处于运输途中的货物,合同中约定只有将货物运到乙的住处才算交付,则在该案中标的物的风险在合同成立之时即在货物交付之前即已转移。因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货物运到乙处才算交付转移而未约定风险的转移,因此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亦不是同步的。
从以上所举事例可以看出财产所有权与风险负担的转移并非必然是同步进行的,它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不同而不同,即当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时,有可能出现财产所有权转移而风险负担未转移或财产所有权未转移但风险负担已经转移的情形。
二、哪些默认具有法律效力
具有法律效力的默认:
(1)
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了承诺期限,除非要约人及时告之受要约人承诺已过期,否则承诺是有效的。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此处为对合同成立的默认。
(3)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此处为以行为默认了合同的成立。
(4)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间对标的物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默认。
(5)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届满以后,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做表示的视为同意购买。即默认愿意购。
(6)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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