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某些已缔结的婚姻因违反法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被国家所承认和保护。可撤销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婚姻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方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事由不同
婚姻无效的原因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痊愈、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事由只有一种即受胁迫。
2、程序不同
婚姻无效的认定只能通过诉讼解决。可撤销婚姻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提出时间不同
婚姻无效提出时间一般没有限制,只要存在无效的原因,就可提出申请,法院查证后即可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提出的主体不同
婚姻无效的提出主体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事由不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有区别。可撤销的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其他人无权提起婚姻的撤销。
一、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
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处:
(1)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都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登记结婚的形式;
(2)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都欠缺法律规定的法定结婚条件,属于违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无效婚姻与撤销后的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为自始无效,从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因为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违反结婚的禁止性条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仅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当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请求权人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人由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仅由当事人行使,主要是为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当事人愿意维持这种关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销该婚姻。
(3)请求权的存续期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间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而可撤销的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提出请求撤销。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即消灭,不得再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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