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或者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就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主要适用于下列事项:
(1)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管辖异议;
(4)终结诉讼;
(5)中止诉讼;
(6)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7)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8)财产保全;
(9)先予执行;
(10)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11)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12)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3)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14)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15)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和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逾期不提出上诉的,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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