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所谓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同原告受到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原告受到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这样,既可以把第三人限制在行政关系主体的范围之内。又可以避免把第三人范围定得太窄而影响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根据以上解释,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由于同原告受到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第三人与被告的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或可能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也可能与原告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因而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利害关系。
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与原告受到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就把那些会同原告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因而诉讼结果会影响其民事权益的人从第三人中排除出去。如某药品行政机关吊销了某制药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该制药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行政诉讼中,尽管诉讼结果会影响到同该制药厂有购销合同关系的某医药商店的权益,但医药商店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因为医药商店与该制药厂受处罚的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因而同该制药厂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也没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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