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论证"松乐百事通"与引证商标"松乐"和"百事通"不近似。
2、"松乐百事通"具有很强的显著性,能够同引证商标相区分;
3、被异议人无任何主观恶意。
具体的说:
1、被异议商标是由五个汉字组成,是一个整体部分,为臆造词组,指定使用在"自动麻将桌"上具有很强的显著性;
2、在商标局实际审查中,类似被异议商标和引证商标一般不会判定为近似。商标审查标准中明确写明,“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比如"22世纪"和"世纪"等。
3、被异议人对引证商标并不了解,因此不存在所谓的搭便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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