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与单位签订了专门的《竞业禁止协议书》,有些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存在竞业禁止的条款。这些的协议或者条款往往对职工在从该单位离职后的就业去向有所限制。最常见的为,在从该公司离职后2年或者3年内不得到与本公司经营相同业务或者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等等。签订了这样的协议也不要紧,只要公司没有向您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这样的约定对您来将就是无效的,您完全可以不必理睬。
如果公司向您支付了一定的补偿金,但是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很低,您也可以置之不理,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当足以弥补您因竞业限制所收到的损失,原则上要与在职期间的工资标准相当。
《劳动合同法》也已经规定了竞业限制的范围限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您不属于这些人员,对这样的协议也可以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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