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1、缴费基数的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口径为准。
2、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按全部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保金,其中单位缴纳6%,个人缴纳2%。退休人员由单位按退休费的6%缴纳医疗保险金。
3、个人帐户设置
参保人员按年龄分段设置个人帐户。在职人员以缴费工资为基数,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人员按3.0%记入个人帐户,45岁以上的人员按3.6%记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3.8%记入个人帐户。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在本区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以及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被用人单位辞退或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个人意愿选择建立个人帐户或不建立个人帐户的参保方式。选择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选择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的,以上年度统筹城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每年3月份调整一次,届中不作调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以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2、有条件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得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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