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2)从2011年7月起,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及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具体办法为: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比如,2010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根据过渡期规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8元。
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费比例按以下办法确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7%,个人缴费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12%,个人缴费比例为2%。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保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保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9%的比例缴纳基本医保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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