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的比例
时间:2023-05-09 10:25:42 1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上海市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城乡统一的居民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在缴费及报销上将不再区别待遇。那么2018年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什么?报销比例是多少呢?

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为:

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其中个人缴费340元;

60-6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800元,其中个人缴费500元;

19-59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00元,其中个人缴费680元;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筹资标准每人每年900元,其中个人缴费100元。上海市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的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中小学生标准执行。

上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门急诊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门诊急诊(含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具体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500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6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支付50%。

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门诊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计入起付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80%。

2.住院报销比例

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参保居民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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