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十八大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就医负担,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上调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参保城乡居民到统筹地区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由80%上调至90%,二级医疗机构由70%上调至75%,三级医疗机构由55%上调至60%。城乡居民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亦按上述标准执行。其他医疗待遇按《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1〕34号)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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