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与社会保障的缴费基数相同。都是上一年度1-12月员工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额,每年调整一次,各地调整时间不一致。以北京为例,北京每年7月调整缴费基数,也就是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周期是从7月到次年6月。也就是说,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是2017年的平均工资,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医疗缴费基数是2018年的月平均工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公式: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年度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12。由于工资水平差距较大,为了更加方便公平,设定了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以北京为例,2018年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是201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是2017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数据,2017年北京市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101599元,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北京在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8467*3=25401元。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8467*60%=5080元。即使2017年月平均工资超过25401元/月,医疗保险最高缴费基数为25401元;缴纳医疗保险时,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再加上大病医疗保险费的3元缴纳,企业按缴费基数的10%缴纳。以前有些不太正规的单位,不愿向员工缴纳足够的医疗保险,全部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那么员工的福利就会下降很多。但从2019年1月1日起,医疗保险将由税务机关征收,这意味着这些单位不太可能继续钻空子;也许所有企业都会按照足额缴费基数缴纳医疗保险。
个人医疗保险基数
1、个人以自己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单位以上12个月度在职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
2、单位和员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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