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示:
与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导游人员报酬应与职责和业绩挂钩
导游人员工资形式及工资确定
规范旅游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其他有关问题
(一)与导游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各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旅游企业)要认真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推荐使用劳动保障、旅游行政部门拟制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二)导游人员报酬应与职责和业绩挂钩
全省所有旅游企业必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向导游人员发放劳动报酬。导游人员的劳动报酬应与其工作职责和业绩挂钩,并注意与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相衔接。
旅游企业要建立健全导游人员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合理拉开导游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重业绩、重贡献的导游人员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要建立健全平等协商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和职代会的作用,涉及导游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
(三)导游人员工资形式及工资确定
旅游企业对导游人员应实行与其特点相适应的分配形式和办法。专职导游人员可实行基本工资、带团工资、奖金等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兼职导游人员可实行带团工资、奖金等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还可以实行协议工资等其他行之有效的分配办法。
基本工资可根据导游人员资格等级、工作责任、劳动力市场价格水平、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等不同情况协商确定;带团工资标准及办法等,可根据团队规模、档次、线路、时间以及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等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奖金可根据导游人员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企业经济效益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旅游企业按照“合法、公平、公开”原则获得的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经纪佣金收入,必须纳入税收财务管理,在依法纳税后,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以奖金形式对导游人员等进行分配。严禁旅游企业向导游人员个人“卖团”,收取“人头费”;严禁导游人员私自收取回扣。
(四)规范旅游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旅游企业要规范工资支付行为,认真按劳动合同约定,按照足额发放导游人员工资,不得克扣和无故拖欠。旅游企业支付导游人员的工资,不得违反政府有关最低工资保障的规定。提倡采用银行信用卡发放导游人员劳动报酬。导游人员取得的工资收入达到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应依法纳税,旅游企业应切实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五)其他有关问题
1.各旅游企业和导游人员应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导游人员带团,接待团队的旅游企业应为其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2.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和旅游监察执法力度,督促旅游企业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工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纠正和处理。对不按规定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对不按规定支付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的,按《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八条规定处理;对不按规定为导游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理;对向导游人员“卖团”、收取“人头费”的,按《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3.旅游企业与导游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加强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管理的具体办法,推动旅游企业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详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省旅游局《关于加强导游人员劳动报酬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19日川劳社办[2002]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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